東莞市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暫行辦法
2018-09-14 來源:東莞市人民政府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東府〔2018〕11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1日
東莞市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新型產業用地管理,增強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新動力,打造一批“生產、生活、生態”融合發展的新型產業綜合體,以高品質空間吸引創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據《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7〕9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東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東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在城市用地分類“工業用地(M)”大類下,增設“新型產業用地(M0)”中類。在辦理供地手續和不動產登記時,土地用途表述為“工業用地(M0)”。
第三條 新型產業用地(M0)指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用地。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用房包括產業用房和配套用房。本辦法所稱產業用房指可用于生產、研發設計、勘察、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環境評估與監測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業、配套宿舍等。
第四條 新型產業用地(M0)按產業用房使用類型分為不可分割轉讓的新型產業用地(以下簡稱“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轉讓的新型產業用地(以下簡稱“可分割M0”)。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轉讓。
第二章 資格準入認定
第五條 新型產業用地(M0)優先在以下范圍內試行:
(一)納入《廣深科技創新走廊(東莞段)空間規劃》的省、市創新核心平臺和創新節點。
(二)廣深高速公路兩側各1公里范圍內。
(三)用地面積150畝及以上的城市更新單元。
(四)由市統籌、市鎮聯合統籌的地塊,以及市招商創新辦確定的市鎮聯合重點招商的區域。
(五)市區的莞城街道、東城街道、萬江街道、南城街道,東南臨深片區的塘廈鎮、清溪鎮、鳳崗鎮、樟木頭鎮,及其他與深圳接壤的長安鎮、大朗鎮、大嶺山鎮、黃江鎮,可在前述范圍以外各增加2個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
上述范圍內的新型產業用地(M0),還須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布局原則。
第六條 新型產業用地(M0)布局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新型產業用地(M0)應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區域。如重大發展平臺、重要發展廊道、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高快速公路出入口附近等。
(二)市級和鎮級核心區內不布局新型產業用地(M0)。市級核心區包括市行政文化中心區、南城國際商務區、松山湖高新區核心區、濱海灣新區核心區、樞紐型軌道交通站點500米范圍內等。市行政文化中心區、南城國際商務區由市規劃部門劃定;其他核心區由各園區、鎮街結合實際自行劃定,報市規劃部門備案。
(三)工業保護線內允許適量布局新型產業用地(M0)。各園區、鎮街工業保護線內新型產業用地(M0)總量不超過轄區工業保護線總規模的10%,工業保護線外不限比例。市區四個街道、松山湖高新區、濱海灣新區作為新型產業重點發展區域,可適當提高工業保護線內的新型產業用地(M0)比例,由各園區、鎮街提出方案,報市規劃部門審定。
(四)鼓勵集中成片、規模開發。連片或相鄰用地面積50畝及以上的,允許規劃為可分割M0;少于50畝的,優先規劃為不可分割M0,僅限企業自用;從嚴限制新增用地規劃為可分割M0。
第七條 新型產業項目實行選址準入和開發主體準入分別受理制度。市規劃部門負責受理選址準入審核。市招商創新辦負責受理開發主體準入認定。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新型產業項目用地選址意向,由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市規劃部門提出選址準入申請,市規劃部門依據相關規劃,出具地塊的規劃條件。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但確需規劃為新型產業用地(M0)的,由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市規劃部門出具地塊的規劃條件。
第九條 意向用地單位向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后報市招商創新辦,市招商創新辦對符合準入條件的開發主體出具審查意見,并明確使用類型、分割轉讓前提條件、分割轉讓比例、貢獻比例等內容。具體細則由市招商創新辦牽頭制定。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條 新型產業用地(M0)按供地方式可分為新增用地、“工改M0”和已出讓土地轉M0。新增用地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肮じ腗0”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政府收儲后再次供地的除外。已出讓土地轉M0的,無需采用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已出讓普通工業用地M1轉M0不視為改變用途,但須辦理土地使用條件變更手續)。
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以規劃為不可分割M0,僅限集體經濟組織自持產權,可對外租賃。
第十一條 獲得開發主體準入的企業可以申請使用新型產業用地(M0)。開發主體須先與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協議并繳納履約保證金,再與市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劃條件、使用類型、分割轉讓前提條件、分割轉讓比例、貢獻比例和建設周期等內容。
“工改M0”、已出讓土地轉M0的,須向市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條件變更手續,土地受讓人與市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前,須先與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協議并繳納履約保證金。如涉及土地閑置的,須按《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有關規定先行處理。
第十二條 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出讓年限為40年,其中不可分割M0可延長至50年?!肮じ腗0”土地出讓年限為50年。已出讓土地轉M0的,按照原建設用地剩余出讓年限確定。
第十三條 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出讓底價按如下公式計算:
M0=〔M1×0.4×(1-X)+C×0.41×X〕×R×
其中:M1為普通工業用地市場評估價的地面地價;C為商服用地市場評估價的樓面地價,需參照市國土部門公布的國有建設用地基準地價更新修正體系進行容積率系數修正;X為分割轉讓比例;R為容積率;N為實際出讓年限。
第十四條 “工改M0”項目地價以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出讓底價為基礎,扣減原土地使用條件下用地價格后,按折半計價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十五條 新型產業用地(M0)原則上不得改變使用類型。不可分割M0出讓后確需申請分割轉讓的,由用地單位向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市招商創新辦和市國土部門審核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經審定同意的,按本辦法補繳土地出讓金(剩余出讓年限不變),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為剩余年期下可分割M0價格扣減原不可分割M0價格的差額。
第十六條 支持新型產業項目統一規劃、功能適當混合,可在新型產業用地(M0)基礎上配置一定比例商業辦公(C2)、配套型住宅(R0)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允許多個不同功能用途地塊按一宗地整體出讓(宗地面積不得超過單宗地出讓控制上限),整體辦理規劃、國土等手續。其中:產業用途的計容建筑面積不得低于項目總計容建筑面積的50%;配套型住宅(R0)的計容建筑面積不得高于項目總計容建筑面積的20%,限定出售給入駐企業。配套型住宅(R0)地塊應適當集中、合理布局,與產業地塊既要聯系便捷又要避免相互干擾,符合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第四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 在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和本辦法規定準入條件的前提下,按照依法依規、提高效率的原則,簡化教育科研設計用地(C6)、普通工業用地(M1)、商業金融業用地(C2)、居住用地(R)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M0)的審批程序,由市規劃部門優化完善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管理細則。
第十八條 新型產業用地(M0)的規劃技術參數應與普通工業用地(M1)和商業金融業用地(C2)形成級差。其中:
(一)容積率原則上大于3.0,不超過5.0。在滿足城市空間品質、公共服務設施、交通設施和市政設施等承載能力的前提下,由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和市政府審批后,可適當提高容積率上限。
(二)產業用房中用于生產制造的用房,應符合工業建筑設計規范;用于研發設計的用房,可參照辦公建筑設計規范進行設計。
(三)配套用房的計容建筑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計容建筑面積的30%。配套宿舍可參照公租房標準進行設計。
第十九條 不可分割M0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經市規劃部門審批通過后實施,可分割M0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由市規劃部門上報市城建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會議審議后批準實施。
第二十條 新型產業項目建設管理適用于《東莞市優化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流程實施辦法》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并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的創新舉措,切實壓減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支持項目加快建設。
第五章 土地、產業用房貢獻
第二十一條 新型產業項目須在出讓土地內按不同情形無償向政府貢獻一定比例的土地、產業用房。貢獻比例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設計要求、建設標準、建設工期、移交時間等在項目履約監管協議中明確。貢獻的土地可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益性項目建設;貢獻的產業用房可用于市、鎮招引優質項目。具體細則由市招商創新辦牽頭,會同市國土、規劃、發改、經信、科技、商務、財政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新型產業項目按以下原則貢獻:
(一)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建設新型產業項目的,實行“一地一策”,由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結合地塊公開出讓方案明確貢獻產業用房比例。貢獻的產業用房產權歸政府所有。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宗地規劃要素、貢獻用房的土地成本等合理提出土地出讓底價建議。
(二)已出讓土地采取調整用途或者提高容積率方式建設新型產業項目的,容積率3.0(含)以下部分無需貢獻,容積率3.0—5.0(含)部分按計容建筑面積的5%貢獻產業用房,容積率5.0以上部分按計容建筑面積的10%貢獻產業用房。貢獻的產業用房產權歸政府所有,免繳地價。
(三)“工改M0”需按城鄉規劃要求,將不低于總面積15%的土地無償移交政府。因地塊太小無法貢獻土地或經規劃評估無需貢獻土地的,按照對應使用類型的2倍土地出讓底價繳納相應部分土地的地價。
貢獻的產業用房面積不計入新型產業項目可分割轉讓面積,不占用可分割轉讓比例。
第二十三條 新型產業用地(M0)屬市儲備土地的,貢獻的土地和產業用房按市、鎮8:2比例進行分配。屬園區、鎮街儲備土地的,貢獻的土地和產業用房按市、鎮2:8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持有的貢獻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管理;市人民政府持有的產業用房,由東莞實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有和負責資產管理,由市招商創新辦負責統籌招商。
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持有的貢獻土地和產業用房,原則上由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部門單位或國有企業作為管理和運營主體。
政府持有的產業用房原則上只能用于出租,確有必要出售的,根據持有單位性質報市人民政府或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定同意。
第六章 不動產登記管理
第二十五條 可分割M0項目的部分產業用房在達到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條件后允許分拆進行不動產登記、銷售、轉讓(根據物權法屬全體業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除外)。M0用地可分割轉讓的計容建筑面積不得超過該用地總計容建筑面積的49%。已辦理分割轉讓的新型產業項目不得再次申請分割轉讓。市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在不動產權證書上標明“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等字樣。
第二十六條 可分割轉讓的新型產業項目建設單位的開發資質、銷售管理、預售資金監管等參照商品房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并辦理不動產登記。開發主體可自主選擇采取預售或現售方式進行銷售。采用預售方式的,須參照商品房預售款管理辦法,由市住建部門對其預售資金進行統一監管。
第二十七條 開發主體有義務向買受方明示房屋的規劃用途、土地出讓年限、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物業服務費、水電費以及配套建設指標等情況,告知買受方應嚴格按照規劃用途經營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以及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具體前提條件,并在認購書和購房合同中與購房人明確約定。
第二十八條 產業用房買受方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的法人單位,符合新型產業項目準入條件,經開發主體資格審查合格后方可參與購買。市發改部門會同市相關產業部門、招商創新辦、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新型產業項目產業準入目錄。
第二十九條 符合分割轉讓條件的產業用房單棟建筑的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產業用房可按基本單元分割,每個基本單元的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締卧侵敢罁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房屋登記辦法》規定,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的房屋。固定界限可參照市規劃部門核發的規劃核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圖紙、圖冊等)。
第三十條 符合分割轉讓條件的產業用房,依據規劃核準文件,以房屋基本單元進行不動產登記和核發不動產權證書。具體包括:
(一)開發主體應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在項目竣工后按規定期限向市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
(二)產業用房由開發主體通過預售或現售方式出讓的,屬首次轉讓。開發主體與買受方簽訂認購書和購房合同后,且項目投資強度或年產出比通過驗收的,可按規定申請辦理首次轉讓登記。
(三)產業用房經首次轉讓后,由買受方再次出讓的,均屬二次轉讓。通過股權轉讓將產業用房作為資產注入其他公司的,參照二次轉讓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產業用房二次轉讓的,優先由原開發主體或政府及其產業用房管理主體按原銷售價格進行回購;原開發主體、政府及其產業用房管理主體放棄回購的,產業用房可在市場上進行轉讓,轉讓方應將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上繳政府,具體如下:
(一)完成首次轉讓登記未屆滿3年(含)的,增值收益按100%的比例上繳;
(二)完成首次轉讓登記屆滿3年未滿5年(含)的,增值收益按50%的比例上繳。
(三)完成首次轉讓登記屆滿5年的,增值收益按20%的比例上繳。
增值收益指產業用房二次轉讓的交易價格扣減原銷售價格及轉讓方受讓該產業用房時已繳納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增值收益由市稅務部門代市財政收取,市不動產登記部門憑增值收益繳款票據辦理不動產登記。增值收益繳入市財政后,根據新型產業用地(M0)管轄區域范圍參照土地出讓收入體制按比例由市、鎮財政分配。
第三十二條 可分割M0項目辦理預售手續后,土地不得進行抵押。由開發主體自持的產業用房和配套用房允許整體打包抵押(根據物權法屬全體業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除外)。允許開發主體以自持的產業用房和配套用房租賃合同辦理質押。
第七章 履約管理
第三十三條 由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會同市招商創新辦和市相關產業部門組成新型產業項目監督小組對項目履約監管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管。
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的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履約監管協議經市土地審批委員會建設用地供應與開發利用監管會審工作小組審議通過后,作為土地出讓公告的附件發布。
使用已出讓土地轉M0的,項目履約監管協議連同項目改變土地使用條件補繳土地出讓金額的方案一并報市土地審批委員會建設用地供應與開發利用監管會審工作小組審議,審議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采用協議出讓方式供應的“工改M0”用地,項目履約監管協議連同項目“三舊”改造方案一并報市國土和城市更新部門審議,審議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四條 項目履約監管協議由市國土部門牽頭,會同市發改、經信、財政、科技、住建、商務、規劃、不動產登記、招商創新辦等部門共同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投產時間、投資強度、產業導向、節能環保、產出強度、財政貢獻強度、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項目履約監管協議須明確項目開發的最低要求,包括:
(一)開發主體必須在我市注冊成立獨立法人;
(二)具有較強投資產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投資強度(投資總額/占地面積)不低于600萬元人民幣/畝;
2.年產出比(年度工業總產值/占地面積)不低于1200萬元人民幣/畝。
(三)具有較好財政效益。設定單位建設用地年財政貢獻(即企業在我市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總額,不含關稅)最低線和獎勵線,并與分割轉讓比例掛鉤。財政貢獻標準與分割轉讓比例原則上成正相關,且不得低于最低線,具體在項目履約監管協議中約定,其中:最低線參照《東莞市招商引資重特大項目認定管理辦法》(東府〔2018〕74號)財政貢獻標準折半執行,獎勵線參照《東莞市招商引資重特大項目認定管理辦法》(東府〔2018〕74號)執行?!肮じ腗0”項目可按上述財政貢獻標準的80%執行。
(四)國家、省、市在產業導向、集聚分類、控制指標等方面對新型產業有具體規定的,準入要求不得低于已有規定。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前提下,優先向規模大、效益好、產業運營能力強的開發主體供地。
第三十五條 新型產業項目自建成投產后財政貢獻達到獎勵線標準的,按照《東莞市招商引資重特大項目獎勵辦法》(東府〔2018〕74號)有關規定對開發主體進行獎勵。
進一步鼓勵和支持“工改M0”,除享受《東莞市招商引資重特大項目獎勵辦法》(東府〔2018〕74號)的有關獎勵措施外,由市國土和城市更新部門會同市產業部門另行制定“工改M0”的獎勵措施。
第三十六條 土地出讓成交后,開發主體須先與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協議并以銀行保函形式繳納履約保證金,繳納比例為土地出讓金總額的10%,再與市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繳納土地出讓金?!肮じ腗0”、已出讓土地轉M0參照上述執行。
第三十七條 新型產業項目監督小組制定達產驗收具體規定,并根據土地出讓合同、項目履約監管協議要求開展達產驗收工作:
(一)新型產業項目建成投產后,如投資強度或年產出比通過驗收的,允許可分割轉讓部分的產業用房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
(二)新型產業項目運營滿5年,如財政貢獻通過驗收的,由新型產業項目監督小組出具達產驗收意見書,作為開發主體自持部分產業用房和配套用房不動產權證書辦理等的重要依據。未通過驗收的,責令開發主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過1年。如達產驗收中僅財政貢獻指標未達標,允許開發主體按項目履約監管協議期限內的財政貢獻指標補足差額,視為通過驗收。
(三)同一項目采取分期建設的,則按當期實際開發面積計算投資強度、年產出比和財政貢獻指標。
(四)項目履約監管協議涉及財政貢獻的條款自新型產業項目建成投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新型產業項目逾期仍未通過達產驗收的,按照約定條款對開發主體處以罰沒履約保證金、停止剩余未分割轉讓部分進行分割轉讓和不動產權證書辦理、列入失信“黑名單”不得參與我市土地競拍等懲罰措施。市土地儲備中心或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地上建(構)筑物采取殘值方式補償。
第三十九條 開發主體應制定新型產業項目運營管理制度并加強對入駐企業的日常監管,包括:
(一)協助園區、鎮街建立入駐企業檔案,對入駐企業統一進行登記,定期統計整理入駐企業的產業、財政貢獻、R&D投入、知識產權、綜合能耗等情況。
(二)嚴格監管入駐企業對項目用房的使用,嚴禁入駐企業擅自轉售、改變項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違法加建改建等行為,一經發現,應責成入駐企業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應通知并配合園區、鎮街進行查處、收回或拆除。
第四十條 園區、鎮街應加強對新型產業項目的日常巡查,按照約定條款對開發主體和入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管。
市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對新型產業項目進行指導和監督,市規劃、國土、住建、城管等部門負責項目規劃建設期間的監督管理,市招商創新辦、經信、科技、商務、不動產登記等部門負責項目建成后運營期間的監督管理。
第八章 政策銜接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出臺后,已出讓的科研用地(C65,含C6未細分至小類的科研設計用地)可選擇沿用《東莞市科研用地管理辦法》(東府辦〔2016〕109號)至政策期限(即2020年12月31日),或可依據本辦法補繳土地出讓金后按照新型產業用地(M0)政策進行管理。
不可分割轉讓的科研用地項目申請分割轉讓,且到2020年12月31日前仍未完成竣工驗收手續的,須按本辦法補繳土地出讓金(剩余出讓年限不變)。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為剩余年期下可分割M0的價格扣減原土地使用條件下科研用地價格的差額。差額為負數時,不退還原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政策到期前已完成竣工驗收手續申請分割轉讓的,可選擇沿用原科研用地政策或按新型產業用地(M0)政策進行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出臺后,申請在工業用地上新建產業轉型升級基地項目的,按照可分割M0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以下情形除外:
(一)本辦法出臺前正在建設或已完成竣工驗收的產業轉型升級基地項目,繼續沿用《東莞市產業轉型升級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東府辦〔2016〕2號)進行管理。
(二)本辦法出臺前已獲得開發主體準入和選址準入的項目,可自行選擇沿用《東莞市產業轉型升級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或補繳土地出讓金后按照新型產業用地(M0)政策進行管理。具體由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市經信、規劃部門備案后實施。
(三)申請提高容積率的產業轉型升級基地項目,沿用《東莞市產業轉型升級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東府辦〔2016〕2號)進行管理的,按東府辦〔2016〕2號文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按照可分割M0進行管理的,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補繳土地出讓金。
(四)如有特殊情況,由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研究審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出臺前,已在工業用地和科研用地上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并申請分割轉讓的,可繼續沿用孵化器產權分割政策進行管理。本辦法出臺后,擬申請在工業用地上新建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的,統一供應不可分割M0。經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后,可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申請分割轉讓,不另行補繳土地出讓金。具體由市科技、國土、規劃等部門負責制定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暫時保留現行“工改M1”和“倍增計劃”總部經濟項目產權分割政策與新型產業用地(M0)政策并行,由開發主體自主選擇適用政策。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在本辦法出臺后3個月內制定并出臺相關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3年,總結經驗后適時在全市范圍推廣。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有關規定為準。
20180911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pdf
提交
累計評論:0條